结婚是人生一大幸事,而结婚生子更是每个女人的人生必有一步。众所周知,产假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的法定休假。我想对于很多要准备要孩子的新人们来说,都对婚姻法律法规关于产假的天数尤其关注。那么,对于女职工来说,到底国家婚姻法律法规规定产假多少天呢?还有婚姻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晚育的,又可以享受多少天的晚育假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姻法律法规关于产假的规定。
据婚姻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婚姻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按规定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那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2、如果难产,可增加15产假。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如若出现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也可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6、最后,对于晚育产假,根据各省各地方具体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根据婚姻法律规定,生育有必须享受的产假。其中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除此外,产前检查,如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去检查并不算误工、请假。当前,存在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的产前检查计为病假、缺勤等,是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产前工间休息是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可以休息一个小时,也不得安排任何夜班工作;还有生育后的喂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喂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是必须要保证的,也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因为每个人身体原因,还可以请产前假。对于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如工作单位允许,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婚姻的幸福代言人。而孕育有新生命的女职工有权利享受产假,并根据个人情况请产假。